2008/12/22

关于平等(二)

前面我们区分了‘平等’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公平就是合理,符合道德规范。而平等则是一种具体的道德观念本身。那么平等是怎样的一个观念呢?说白了就是要求一致,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个体。

有人又不干了,“你这是把平等和平均划等号嘛。每个具体的人都是不一样的,这不是在抹杀个性么?” 其实这正问到了问题的本质所在。归根结底,平等就是‘求同存异’的结果。平等从来就不是没有条件的,任何个人都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才能参加这个俱乐部。

比如基督教讲‘在神面前人人平等’,说的是作为上帝造物的人,最终都要面对上帝,接受审判,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怎么才能逃过这一劫呢?除非你不是‘人’,因为上帝还没有启示过他准备审判动物、植物和矿物。反过来说,你必须首先是人,才有资格享受这个被审判的平等权利。那么什么是‘人’呢?按照基督教的定义就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造的,因为偷吃了智慧果而有原罪的动物。如果有一天一个长相和人相同的机器人也有了是非感和羞耻感,我想他应该也可以享此权利。

又比如被现代政治制度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面的条件就要相对苛刻不少。这法律通常是指具体一个国家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典章制度,而这里的‘人’当然首先必须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所适用的自然人。同在美国,公民、合法长期居留者以及非法移民的权利显然是不一样的,那么这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没有,因为对於不同身份者享有不同权利的界定是在美国法律的内部,而法律所适用的人在这部法律面前理论上仍然是‘平等’的。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如果个体之间‘相同’的属性越多,‘平等’的内涵就可能越丰富,而适用对象的范围却会因此变窄。反过来,‘平等’要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可以在它的内部附加对个体资格的限定条件,换句话说就是把‘不平等’制度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减少平等的内涵。比如,公民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其他人没有,这就是制度化的不平等;而所有人都有基本的‘人权’,这就要空泛得多了。

现代政治制度是以‘平等’为卖点的,但是然制度化的不平等仍然随处可见,这里面既有历史的沉积,又与道德法律所维护的秩序不可分割的联系。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在美国出生的公民才能竞选总统,这种制度上对出生地的区分在今天似乎没有多少合理性。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宪法里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有资格担任政府首脑,这是维护国家制度的必然要求。如果有一天国家制度本身消失了,那么公民这个概念也或者要随之消失,或者被赋予新的内涵。

既然个体都是有个性的、不同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撑起平等的虎皮呢?强调平等,就是在强调个体之间的共性。王侯将相和平民百姓有巨大的不同,那么他们的共性在哪里?在于他们都是‘人’,都要吃喝拉撒,都要传宗接代,都有希望改善自己生存环境,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与每一个人具体属于哪个地域、种族、家族是无关的,而这些就构成了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基本的人权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中都是被严重抑制的,原因就在于有些人甚至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完全掌握在另一些人手中。

随着平民百姓力量的逐步壮大,过去没有或者只有很少财产的逐步积累了财富,于是法律只对少数人提供产权保护的特权就受到了挑战。经过流血的不流血的抗争,特权逐步被一般性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替代。作为经济活动的延伸,平民对于政治权利的要求也必然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而逐步提高。这时,道德、法律内部很多制度化的不平等就失去了合理性。换句话说,道德和法律逐步抛弃了其中制度化的对于个人身份的区分,从而承认个体‘地位’上的平等,同时也为地位平等的人们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这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所在。

未完,下一节,谈事实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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